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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力再造技職 將辦技職奧斯卡
【台灣醒報記者蔡岳宏台北報導】「舉辦技職界的奧斯卡授獎,增加社會對技職教育的肯定!」台灣面正臨人工智慧等產業轉型,然而技職教育因政策導向長期遭受忽略,形成專業技術人才的斷層。立法委員許智傑4日於「私校轉型退場與技職再造巡迴論壇」起跑記者會上表示,今年底將配合學術界的國家講座與學術獎,新增「國家產學大師獎」,對產學合作有具體貢獻的教師,頒發技職界的最高榮譽。
立法委員鍾佳濱指出,工業 4.0 時代到來,台灣的產業不再是傳統勞力密集、外銷型導向的製造業,或以內需市場為導向的服務業,而是因應人工智慧、先進製造、綠能科技等產業,必須結合網路與數位經濟,透過跨界服務放眼全球市場,未來需要的人才是具有高階技術及整合能力的專業人才,台灣的技職教育必須因應產業的變動而有所調整。
「在 1980 年代,台灣為發展高科技工業及石化產業,高職與高中學生比調整至 7:3,其後為因應產業轉型及普設高中大學政策,將大量專科學校轉為技術學院及科大,高職與高中學生的比例漸漸降為 5:5。」鍾佳濱表示,目前高職畢業生的升學率逐年成長,使得技職體系的學生從過去的「就業導向」逐漸轉變為目前的「升學導向」,導致國內中級實用技術人力流失。
對此,立委劉建國發聲明表示,目前技職特色流失、定位不明,以農業的技職體系為例,學生根本不願就讀技職學院,造成農業人才的嚴重斷層。立員鄭寶清則表示,桃園農工的成功例子可作為借鏡,桃工日前併入北科大,是全台國立科大併國立高職的首例,也設有「台電機電班」,保證一定名額的學生畢業即可到台電就業,由台電提供獎學金鼓勵優秀學生,讓學習與就業完全接軌。
「我上個月去正修科大參觀,透過一台五軸加工機,可以讓廠商接國外訂單,製作航太工業精密的零件。」許智傑表示,教育部應多推動產業設備更新,讓產業和學校結合,提供產業升級機會 。此外,他過去主導通過《技職三法》後,今年進一步催生「國家產學大師獎」,表揚在技職領域表現優異的師生,「這個獎項對於補助、多元升等有幫助,鼓勵技職教師不要只寫論文,應多加強產學合作。」
踩爆警察給你簽罰單的筆算妨害公務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男子因闖紅燈遭警察開單,於簽名時將警察的簽名筆摔在地上並用腳踩碎,檢察官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檢察官改以妨害公務罪上訴,高院法官則認為男子觸犯妨害公務罪責,判決拘役10天。(註)
什麼是「妨害公務」?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新聞上常常出現的「妨害公務」就驚是怎麼認定的呢?難道只要罵警察就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我們常聽到的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可以處以刑罰。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法條的解釋上,第1項的規定限於「執行職務時」,而第2項則是「執行職務前」。因此,一般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大多都是「執行職務時」的狀況,應該適用的法條也就會是這邊的第135條第1項規定。
本罪的規定,必須要以行為人在公務員「行使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才行,但不須達到無法繼續執行公務的程度。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邊的「行使職務」必須符合幾個要件:
- 必須是「職權範圍內」的公務行為,例如消防員執行警察職務就不行。
- 必須是「有權執行職務的轄區」,例如台北市中山區的警察到屏東行使職務。
- 只要形式上有合法依據就行,例如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行搜索,只要形式上有合法依據即可,至於搜索票核發是否有合法性瑕疵則不必討論。
綜上所述,我們以警察為例子簡單地理解:如果一個交通警察在自己的轄區內執行取締違停的勤務,只要外觀上看起來有合法的依據,當有人在過程中對警察施以強暴脅迫,就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罪責。但如果這位交通警察以交通警察的身分到私人住家進行搜索、或者是背著台北市交通警察的衣服到金門值勤,就不屬於行使職務的範圍。
本次案件究竟是不是妨害公務?
回到本次的案件,警察取締男子違規闖紅燈,請男子在罰單上簽名,男子於簽名時將警察的簽名筆摔在地上並用腳踩碎,這一連串的行為究竟有沒有妨害公務呢?筆者認為最關鍵的點在於,這樣的行為究竟是不是「強暴脅迫」?
刑法上有許多關於「強暴」的條文,但究竟要達到怎樣的程度,才會屬於條文上的「強暴」則有所區分。簡單來說,刑法上的強暴行為,有廣狹義之分,最狹義的強暴行為,必須要對人的身體施以有形的不法行為,且達到抑制他人行為的程度才行;而最廣義的強暴行為,則是對人、或對物施加有形的不法力,而僅需有害公共秩序即可。
本案中的妨害公務罪,究竟要達到何種程度呢?警察大學的黃惠婷教授認為,此處的「強暴」,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進行身體上的影響,讓公務員「難以執行公務」。而在本案件中,男子將警察交給他的筆踩碎,若沒有造成警察身體上影響,是否會符合上述的標準,則有再討論的必要。
實務上警察廣泛主張妨害公務的狀況屢見不鮮,但有時卻出現警察認定的妨害公務與檢察官、法官的認定不同的狀況,這樣的情況將會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或造成人民和國家公權力間衝突對立。因此,我們呼籲司法機關應該對於妨害公務有清楚的認定標準,並將這個標準明確地向人民和各公權力機關宣導,以減少因對妨害公務與否認定不同而導致無謂衝突的狀況發生!
註
本案一審檢察官以「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起訴,但本罪的「物品」必須要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而法官認為(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000846號判決)警察拿來給當事人簽名的筆並不是本條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因此判決無罪。
參考資料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頁138-142,2006年11月,5版2修。
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黃惠婷,月旦法學雜誌,73期,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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